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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2-04-10 22:10 字数:1023字 阅读:81

工程量清单的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招标标底的编制、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

工程量清单的应用

(一)招标标底编制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参考标底,标底的参考作用决定了标底的编制要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标底的编制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

(二)投标报价编制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简称消耗量定额,是指在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正常施工条件下,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

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的方式。


(三)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综合单价调整

施工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②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③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以上两条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补偿。主要指“措施项目费”或其他有关费用的损失。

2.变更责任

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规范对工程量的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做了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①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

②工程量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规范执行;③综合单价调整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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