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案例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2)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的程序
1)发生情况1)时,建设单位要求停工,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判断,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的,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发生情况2)时,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绝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和指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视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
3)发生情况3)、4)、5)时,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4)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5)施工单位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后应按其要求立即实施。
6)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7)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