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考点归纳
考点荟萃
要点归纳
一、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对于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很简单,就六个字“先地下、后地上”。
二、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对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要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其他部门是没有权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