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记录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内容完整。
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或省略。原始凭证中的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齐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3)手续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书写清楚、规范。
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明,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符合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
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且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无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
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且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为¥ 1007.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柒元整”。
(5)连续编号。
各种凭证要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如发票、支票等重要凭证,在因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凭证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7)填制及时。
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