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91号)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1、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⑤有满足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⑦规定该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单位。
⑧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