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分包合同的分类,EPC分包合同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分包商合同,另一类是指定分包合同。
1.普通分包合同
普通分包合同又称“乙定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商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自主选择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部分专业工作或服务。由总承包商与该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商直接对总承包商负责,与总承包商具有法律关系,但与业主无直接法律关系,即由总承包商分包部分工程的分包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在EPC建设工程中,普通分包有两种情况:
(1)分别分包,即各分包商均独立地与总承包商建立合同关系,各分包商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2)联合分包,即分包商相互联合为一体,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然后各个分包商之间再签订数个合同,将项目建设中所分包的工作落实到联合体内的每一个分包商身上。
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分包中,各个分包商相互单独地对总承包商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分包中,分包商共同对总承包商负责,分包商之间发生连带之责的法律关系。
2.指定分包合同
指定分包又称为“甲定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商根据业主的指令将承包工程中的某些专业部分交由业主选择或指定的分包商来完成。业主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包含在总承包商的承包范围之内,指定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签订或与业主签订三方合同。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指定分包尚没有明确定义。
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商对于指定分包商来说实际上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指定分包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业主对分包工程进度、质量的控制力,降低项目施工的成本。与普通分包相比,指定分包有如下的特征。
(1)选择分包商的权力不同;普通分包由总承包商自主选择,而指定分包商主要由业主选定。
(2)工程款支付的监督力度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从暂列金额内开支。而对普通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普通分包中,业主一般不介入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对指定分包商业主往往对工程款有绝对的控制权。
(3)业主与分包商的关系不同。在指定分包中,业主对指定分包商通常有更多的了解,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4)总承包商所获利益不同。在指定分包中,总承包商的经济利益通常很有限,一般仅限于管理费,实际上承担了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
(5)总承包商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总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在总承包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中,对指定分包合同的管理是较为复杂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