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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

发布时间:2023-02-03 11:07 字数:1543字 阅读:170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等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施工单位应在保修期内,履行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义务。

工程质量保修

(1)保修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各个部位,保修范围主要有: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良或无法使用的问题,都应实行保修。

凡是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或是工业产品项目发生问题,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等,均不属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修理。

(2)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⑤装修工程为2年。

⑥住宅小区内的给水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3)保修责任。

①发送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保修卡)。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一般是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或之后的3~7天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记录等。还附有保修(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及处罚等。

②实施保修。在保修期内发生了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应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通告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等;施工单位接到保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进行修理的要求或通知后,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7日内派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将保修业务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承担保修责任。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对于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若施工单位未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期限和责任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③验收。施工单位在修理完毕后,要在保修书上做好保修记录,并由建设单位(用户)验收签认。涉及结构安全的保修,应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保修经济责任。保修经济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①由于承包人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②因设计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可由承包人修理,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其费用额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偿。

③属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而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④凡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⑤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使用人有意委托修理维护时,承包人应为使用人提供修理、维护等服务,并在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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